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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优秀青年教师联谊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1-06-23 浏览次数: 75

 发表日期:2009年10月12日          【编辑录入:base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优秀青年教师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青年教师联谊会是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青年教师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组织全校优秀青年教师,凝聚才华和热情,推动交流与沟通,促进合作与创新,充分发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青年教师群体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为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科研教学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青年教师群体组成,接受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工会的领导。

第二章     活动

第四条 本会通过有重点的、系列性的活动,实现联谊会的目标和宗旨。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活动有:

(一)组织我校优秀青年教师的联谊活动,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凝聚优秀青年才俊,激发合作奉献热情。

(二)积极宣传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和最新成果;宣传教师群体的优秀人物、模范事迹和高尚情怀,强化师德修养,体现优秀青年教师的带动作用和表率作用。

(三)组织开展优秀青年教师群体或个人多种形式的考察、交流和学习活动,促进不同院系优秀青年教师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促进优秀青年教师的自我提高和发展。

(四)推动我校优秀青年教师在思想、业务、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和创新。

(五)积极开展和其他社团组织和教育科研单位的交流和合作,通过支教、巡讲、报告会、论团、岗位交流等方式,充分发挥优秀青年教师群体的专业优势和模仿作用,带动我校科研教学的发展。

(六)建立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青年教师人才库,推荐表彰与奖励有突出成果或者贡献的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交流学术成果,承接科研项目,提供教育、科研咨询及其它综合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在教育科研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优秀教师,经所在部门推荐,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加入本会。

第八条 对申请加入本会的优秀青年教师(包括教辅人员、辅导员等)的具体要求是:

(一)基本要求:年龄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42周岁。

(二)除此以外,还须符合以下其中的一条:

1)    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2)    主持国家、省市级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

 

第十条 会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本会信誉。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可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处分。会员因违反党纪国法收到刑事处分时,则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一般会员年龄达到45岁,自然退会,并无需办理退会手续。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长等,最高年龄可达48岁。

第十二条 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员职务自动免除。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为本会活动和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权是:

(一)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政收支情况;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              决定本会的终止;

(六)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本会的日常权力机构是理事会,负责决定本会各项活动。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其职责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              根据工作的放着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各项活动;

(三)              批准吸收会员和除名会员;

(四)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五)              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六)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              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八)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年龄上限。

第十九条 为加强领导、更好地开展联谊会工作,本会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秘书处,由选任产生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负责联谊会日常事务和工作安排。秘书处人员产生在理事会换届选举同时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机构组织人员要具有奉献精神,尽职尽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自觉介绍会员监督,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因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经理事会民主表决超过半数同意,即可被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的学习、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因故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员人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通过年度活动计划的经费预算,向学校工会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通过开展业务咨询、教育培训、科研服务、专项调查研究、新技术开发、联合承担科研项目等活动的正当收入,可充作会费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接受团体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设立经费管理小组,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审查与监督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00九年十月十二日

第九条 会员若要求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并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一年内,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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