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05年12月起,历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终于尘埃落定。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草案四审稿获得高票通过:146名出席者,有145票赞成,1人未按表决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样一个表决结果说明,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和整个内容的架构,在立法机关达成高度的共识。她同时指出,制定劳动合同法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劳动领域出现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草案再作修改,强调劳动者权益为先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交付表决之前又作五方面的修改,其中增加一条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此规定正是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时享有救济渠道。 再有,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现在修改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从而明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就可以与其约定服务期。这样,企业的利益也在其中。 草案四次审议稿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规定其法律责任。审议中有意见认为,目前劳动领域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现象比较多,劳动合同法对其应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因此,现在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一项重要规定” 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及书面劳动合同的可操作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明确回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正是劳动合同法一项重要的规定。 李援解释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一年多的四次审议中,包括征求意见时,有些人也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在哪里?然而,征求意见中,将近20万条意见有相当一部分意见表示,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订立也使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最终保障。的确,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清楚;只有口头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内容也是不确定的,一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必须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成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 李援强调,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给予一个月宽限期,要在一个月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后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就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要尽量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就是解决好劳动者怎样维权” 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及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回答,制定这样一部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怎样维权。 信春鹰说道,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目前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大,现在大家都有共识了,问题是怎样把这个成本减下来。在减少维权成本方面,劳动合同法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一个规定要有书面劳动合同,在有纠纷的时候,大家就有一个东西可以主张、可以举证,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这部法律中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有非常突出的强化,特别是在此次常委会期间出现“黑砖窑”事件,以及大家对这个事件的讨论。由于有这样一个事件,本法第88条、第95条都作了充分规定,也是一个回应性规定,就是要求执法部门、监察部门必须履行其职责,如果不履行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春鹰认为,目前在我国有关劳动权利的法律还是比较完备的,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实施,依法行政。她指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部法律实施后,人大将在督促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机制这个方面开展积极工作,以确保这一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不至于落空。(工人日报记者杨连元 北京6月29日电) | | | | | |